河南輝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2015年12月9日受理的你單位關于鐵路運輸基礎設備(計軸設備軟件、硬件和系統集成)生產企業許可申請,經審查,不符合《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規定的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理由如下:
你單位提交材料中的技術人員數量前后不一致,無法判定技術人員確切人數和比例。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鐵路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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