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實施辦法
發改基礎[2015]2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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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工作,依據《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組織驗收或委托國家鐵路局組織驗收的政府投資鐵路項目。
第三條 國家驗收應嚴格執行驗收條件、驗收程序,認真審查相關資料,聽取建設單位、參建單位和運營單位意見。
第四條 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做好國家驗收配合工作,組織提供相關資料,提出驗收工作安排建議,做好現場驗收安排。
第五條 通過國家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由驗收組織部門制發《國家驗收證書》。
第二章 驗收范圍、依據和條件
第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的工程范圍為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補充報告)確定的工程范圍。
第七條 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2. 國家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補充報告);
3. 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鐵路建設項目申請國家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補充報告)確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質量合格;
2. 初步驗收合格且初期運營一年以上(初期運營滿5年應申報國家驗收),狀態良好,發現問題整改完畢;
3. 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 建設用地手續齊全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設立完畢;
5.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已移交完畢;
6. 竣工決算已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經項目管理部門內審,無遺留問題;
7. 檔案移交工作已經完成。
第三章 驗收準備
第九條 建設項目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做好國家驗收準備工作,使建設項目盡快達到國家驗收條件。
第十條 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在建設項目達到國家驗收條件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國家驗收,同時提供下列情況報告一式十份。
1. 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補充報告)復印件;
2. 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補充報告)執行情況;
3. 初步驗收報告;
4. 初驗問題整改和遺留工程完成及驗收情況;
5. 動態驗收報告及最近一次動態檢測資料;
6. 安全評估結論及問題整改情況;
7. 初期運營及安全情況;
8. 環保、水保、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完成情況;
9.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移交情況,安全保護區設立情況;
10. 建設用地手續辦理及《國有土地使用證》領取情況,輔助工程及文件移交情況;
11. 工程概算執行、竣工決算審查情況;
12. 檔案移交情況;
13.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國家驗收申請后,對照國家驗收條件,審核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提供的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材料,對不符合國家驗收條件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項目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開展國家驗收的鐵路建設項目,委托國家鐵路局組織驗收,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驗收。
委托組織國家驗收的,采取按項目委托的方式辦理委托手續并指導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應組建國家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一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總后軍交部、國家檔案局、國家鐵路局、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以及國家鐵路局地區鐵路監管局、建設項目管理部門等組成。
驗收委員會組成可根據建設項目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驗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驗收的,驗收委員會主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員擔任;委托國家鐵路局等組織驗收的,驗收委員會主任由國家鐵路局等部門人員擔任;驗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3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鐵路局等部門人員擔任;驗收委員會委員由國家驗收委員會組成部門人員擔任。
第十五條 驗收組織部門應對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提出的驗收工作安排進行審查,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按照審查后的驗收工作安排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驗收實施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召開驗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驗收委員會主任主持,宣布鐵路建設項目國家驗收委員會組成、驗收范圍、驗收程序和驗收要求,根據項目情況和部門職責確定驗收分組;集中聽取建設項目建設及國家驗收準備情況、初期運營情況匯報。
2. 現場檢查。驗收委員會赴現場進行檢查,查看建設情況,檢查環保、水保、消防、檔案等專項驗收整改情況。
3. 分組查看驗收資料。驗收委員會分組審查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提供的驗收資料。
4. 召開驗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驗收委員會主任主持,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評價,討論并決定是否通過《國家驗收證書》,對存在問題在驗收證書中載明并責成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整改,驗收委員會成員在審定通過的《國家驗收證書》上簽字。
對影響國家驗收正常進行的問題,驗收委員會應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中止驗收。
第十七條 《國家驗收證書》主要包括建設依據、工程概況、驗收范圍、建設經過、開通及初期運營情況、建設投資情況、驗收經過、驗收結論和有關要求等內容,具體格式見附件。
驗收組織部門起草《國家驗收證書》(征求意見稿),征求國家相關部門意見修改后提交驗收委員會審定。
第十八條 驗收應在確認驗收條件之后三個月完成。
第十九條 驗收結束后,驗收組織部門組織印制《國家驗收證書》,其中正本四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鐵路局、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保管;副本若干,分發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的參建單位。
第二十條 委托組織國家驗收的,國家鐵路局應在驗收結束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建設項目國家驗收實施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驗收工作應結合項目情況科學安排,國家驗收費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列支。
第二十二條 驗收委員會委員及驗收組織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查資料,保證國家驗收工作質量。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鐵路局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____________鐵 路
國 家 驗 收 證 書
( 年 月 日 國家驗收委員會)
前言
(建設項目的地理位置、規模、修建意義。)
一、建設依據
(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補充報告。)
二、工程概況
(線路走向、區域,沿線主要地質情況及特點,主要技術標準,主要竣工工程數量,竣工征用土地總量(其中使用林地數量),重點、難點工程等。)
三、驗收范圍
(線路端點站名稱、起止里程、全長,相關工程范圍等。)
四、建設經過
(參與本建設項目建設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任務劃分,建設組織管理基本情況及特點,勘察設計完成過程,工程開、竣工情況,監理情況,建設項目通過初步驗收的情況和時間,安全評估情況等。)
五、開通及初期運營情況
(開通時間、運營單位、初期運營情況、設備情況等。)
六、建設投資簡況
(批準總概算,建設資金渠道,建設資金到位及控制情況,竣工決算審查情況等。)
七、驗收經過
(國家驗收組織機構及人員、驗收過程、驗收時間、專項驗收及綜合驗收情況。)
八、驗收結論
(對建設項目線路走向和總體布局,執行國家和鐵道行業技術政策、規程、規范等情況,建設組織管理,工程設計、施工技術和組織管理情況,建設用地手續辦理及《國有土地使用證》領取情況,執行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情況,執行水土保持方案批復及涉河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情況,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占領情況及相應減少負面影響措施落實情況,勞動、衛生、消防安全設施驗收情況,地質災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設防落實情況,初期運營情況以及安全性、穩定性檢測情況,檔案驗收及移交情況,資金撥付及竣工決算情況,工程質量水平總體評價,正式運營準備情況,初步驗收、安全評估及初期運營報告進行評價,提出驗收結論。)
九、有關要求
(對驗收工作中發現的不影響國家驗收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_______鐵路國家驗收委員會
主任委員:
姓名 單位 簽名
副主任委員:
姓名 單位 簽名
姓名 單位 簽名
姓名 單位 簽名
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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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單位 簽名
姓名 單位 簽名
姓名 單位 簽名
姓名 單位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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