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鐵路安全監管行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守信,強化社會監督,國家鐵路局近日發布《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國家鐵路局及地區監督管理局依法履職過程中,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涉及鐵路安全的違法行為信息,并建立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向社會公告,并將公告信息通報該生產經營單位的上級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一方面建立違法生產經營單位“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懲戒機制,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另一方面加強監管執法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和企業監督,促進監管執法行為的規范化。
該辦法規定,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設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平臺,對具有下列四種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公告:一是因違法行為造成鐵路交通較大及以上事故的;二是受到行政處罰的;三是在監督檢查中或者處理投訴舉報中發現的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經核實無誤的;四是法律法規或國家規定公告的其他事項。此外,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不良行為的,鐵路監管部門還將提報國務院或省級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其依法向社會公告。
該辦法還對公告的具體內容、期限、撤除、異議處理以及鐵路監管部門自身工作規范等作了明確規定。
網民可登錄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欄目,查閱《鐵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告辦法》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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